59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,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动性、积极性。
1、 奖励金额根据用人单位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。
2、 奖励人数=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-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
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=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×1.5%
3、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(市、区)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(月最低工资标准×12)的50%
注:用人单位安排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1-2 级)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-3 级)的重度残疾人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