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8 长治市创建 A 级景区和太行山居
奖励补贴办法
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,把长治市打造为国
内知名生态旅游目的地和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,根据山西省人民
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(2017
年版)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7〕155 号)和《关于全面提升
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实施意见》(晋政办发〔2019〕89 号)文
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对创建 A 级景区的奖励
(一)奖励范围及标准
对成功创建 5A 级景区所在县(区)政府,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;
对成功创建 4A 级景区所在县(区)政府,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;对
成功创建 3A 级景区所在县(区)政府,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。
(二)申报条件及要求
1.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,成功创建 3A 级以上景区所在县(区)
政府可申报奖励,逾期顺延至下一年度。
2.同一景区成功创建不同等级 A 级景区,所属县(区)政府
可重复申报奖励;同一县(区)同时成功创建 2 个以上 3A 级以上
景区,可叠加申请奖励。
3.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文件、等级评定凭证等相关材料。申请
文件需以县(区)政府名义提交,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名称、
投资总额、申请资金额度以及使用范围等。
(三)审核及发放
1.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;
2.对通过审核认定拟给予补贴奖励的申报单位,市文化和旅
游局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3.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资金,由市财
政局下达给县财政局。
(四)资金来源及使用
1.奖补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。
2.奖补资金要用于基础配套项目建设,不得用于个人奖励。
配套项目包含通往创建 A 级景区的主干道、旅游标识标牌、游客
集散中心、观景台、驿站、停车场、厕所、智慧旅游系统等公共
服务基础设施,以及由政府投资的商店、餐饮、住宿等与旅游相
关的配套服务设施。
二、对创建“太行山居”的奖励
(一)奖励范围及标准
对新评定的甲级“太行山居”,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;对新
评定的乙级“太行山居”,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;对新评定的丙级
“太行山居”,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。
(二)申报条件及要求
1.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,成功创建为甲级、乙级、丙级“太
行山居”的经营主体,可申报奖励,逾期顺延至下一年度。
2.受过奖励的太行山居,如在复核中不达标摘牌,整改后重
新申报达到原等级,不再重复接受奖励。
3.受过奖励的太行山居,评定等级升级,可申报不同等级间
差额奖励。
4.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文件、等级评定凭证等相关材料。申请
文件需以申报主体所在县(区)文旅局名义提交,内容包括申报
主体基本情况、评定时间、等级、申请金额等。
(三)审核及发放
1.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;
2.对通过审核认定拟给予补贴奖励的申报单位,市文化和旅
游局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3.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资金,由市文
化和旅游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。
三、责任追究
凡弄虚作假、伪造有关材料的主体,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其所
获奖励资金,并追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。
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,由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
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