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长治市A级景区和太行山居创建奖励补贴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2-09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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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市创建 A 级景区和太行山居

奖励补贴办法

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,把长治市打造为国

内知名生态旅游目的地和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,根据山西省人民

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(2017

年版)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7〕155 号)和《关于全面提升

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实施意见》(晋政办发〔2019〕89 号)文

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对创建 A 级景区的奖励

(一)奖励范围及标准

对成功创建 5A 级景区所在县(区)政府,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;

对成功创建 4A 级景区所在县(区)政府,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;对

成功创建 3A 级景区所在县(区)政府,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。

(二)申报条件及要求

1.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,成功创建 3A 级以上景区所在县(区)

政府可申报奖励,逾期顺延至下一年度。

2.同一景区成功创建不同等级 A 级景区,所属县(区)政府

可重复申报奖励;同一县(区)同时成功创建 2 个以上 3A 级以上

景区,可叠加申请奖励。

3.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文件、等级评定凭证等相关材料。申请

文件需以县(区)政府名义提交,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名称、

投资总额、申请资金额度以及使用范围等。

(三)审核及发放

1.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;

2.对通过审核认定拟给予补贴奖励的申报单位,市文化和旅

游局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
3.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资金,由市财

政局下达给县财政局。

(四)资金来源及使用

1.奖补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。

2.奖补资金要用于基础配套项目建设,不得用于个人奖励。

配套项目包含通往创建 A 级景区的主干道、旅游标识标牌、游客

集散中心、观景台、驿站、停车场、厕所、智慧旅游系统等公共

服务基础设施,以及由政府投资的商店、餐饮、住宿等与旅游相

关的配套服务设施。

二、对创建“太行山居”的奖励

(一)奖励范围及标准

对新评定的甲级“太行山居”,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;对新

评定的乙级“太行山居”,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;对新评定的丙级

“太行山居”,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。

(二)申报条件及要求

1.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,成功创建为甲级、乙级、丙级“太

行山居”的经营主体,可申报奖励,逾期顺延至下一年度。

2.受过奖励的太行山居,如在复核中不达标摘牌,整改后重

新申报达到原等级,不再重复接受奖励。

3.受过奖励的太行山居,评定等级升级,可申报不同等级间

差额奖励。

4.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文件、等级评定凭证等相关材料。申请

文件需以申报主体所在县(区)文旅局名义提交,内容包括申报

主体基本情况、评定时间、等级、申请金额等。

(三)审核及发放

1.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;

2.对通过审核认定拟给予补贴奖励的申报单位,市文化和旅

游局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
3.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资金,由市文

化和旅游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。

三、责任追究

凡弄虚作假、伪造有关材料的主体,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其所

获奖励资金,并追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。

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,由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

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。


晋ICP备202506276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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